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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19日)废止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煤政法[2006]40号)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
  为加强对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的监管,规范煤炭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商省法制办同意,特制定《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贯彻执行情况,请上报我局。

  附件: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

  二○○六年六月七日

  附件:
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加强对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的监管,规范煤炭行政执法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煤炭行政执法,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煤炭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第四条 煤炭行政执法管辖以分级管辖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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