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19日)废止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煤政法[2006]40号)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
为加强对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的监管,规范煤炭行政执法行为,根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商省法制办同意,特制定《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贯彻执行情况,请上报我局。
附件: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
二○○六年六月七日
附件:
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加强对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的监管,规范煤炭行政执法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煤炭行政执法,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煤炭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第四条 煤炭行政执法管辖以分级管辖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