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予以审批或审核后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
宗教事务条例》第
三条、第
四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
(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
(六)符合城市建设规划。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
十三条、第
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
三条、第
五条;《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宗教团体申请书(原件1份);
(二)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
(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必要的资金证明(原件1份);
(六)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原件1份);
(七)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意见(原件1份)。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
十三条、第
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
三条、第
五条;《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
六、申请表格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免费领取(纸质表格,无电子版)。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
十三条、第
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
三条、第
五条;《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申请筹备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同意的,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申请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批,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
十三条、第
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
三条、第
五条;《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区民族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同意后,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
十三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文,无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同意的批复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10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深圳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款
一、审批内容
对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捐款作出审批决定;对接受境外100万元以上的捐款提出审核意见。
二、设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
四十二条、第
四十三条;
(二)《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
二十九条;
(三)《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第
三十五条;
(四)《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
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