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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取得同意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清真资格证明后,可前往工商部门申请注册清真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十三、收费

  制作清真标志牌的工本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或个体商户,在区一级注册的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年检,在市一级注册的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年检。

08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

  一、审批内容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进行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

  (二)《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三)《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予以审核并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组织机构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同意;

  (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同意。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有关组织机构或个人的申请书(原件1份);

  (二)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意见(原件1份);

  (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意见(原件1份)。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法律依据:《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法律依据:《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区民族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同意后,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批,同意的,提出审批意见;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文,无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同意的批复后,方可向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9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一、审批内容

  对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提出审批或审核意见(对申请筹备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对提出申请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提出审批意见)。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二条

  (二)《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三)《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4月14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发布)第三条、第五条

  (四)《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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