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同意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清真资格证明后,可前往工商部门申请注册清真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十三、收费
制作清真标志牌的工本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或个体商户,在区一级注册的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年检,在市一级注册的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年检。
08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
一、审批内容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进行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
四十二条;
(二)《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第
二十五条;
(三)《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
二十二条;
(四)《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
十四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予以审核并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组织机构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同意;
(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同意。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
二十五条;《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第
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有关组织机构或个人的申请书(原件1份);
(二)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意见(原件1份);
(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意见(原件1份)。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
二十五条;《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第
十四条。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法律依据:《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第
十四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法律依据:《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第
十四条。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区民族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同意后,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批,同意的,提出审批意见;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四十二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文,无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同意的批复后,方可向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9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一、审批内容
对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提出审批或审核意见(对申请筹备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对提出申请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提出审批意见)。
二、设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
二十二条;
(二)《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第
十三条、第
十四条;
(三)《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4月14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发布)第
三条、第
五条;
(四)《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
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