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节约用地。
第二十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项目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设计变更意见,依据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节约用地要求。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设计变更虚报工程量或者提高单价。
第二十八条 公路工程除招标文件允许分包外不得分包,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
(一)勘察、设计单位经项目法人批准,可以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但不得转包或者二次分包。
(二)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
工程分包计划和所有分包协议须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项目法人同意。
(三)监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者转包。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可以直接招用农民工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劳务分包人的管理和技术培训与指导。
(一)施工单位招用农民工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备案。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人应按合同向农民工支付劳务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农民工安全。
(二)劳务分包人应当接受施工单位的管理,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劳务作业,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使用农民工的管理,纠正施工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或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拒不纠正的,项目法人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交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交通部《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的交工验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时,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有管辖权的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