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试验检测单位应当依据试验规程和合同约定进行取样、试验和检测,提供真实、完整的试验检测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拖延和隐瞒。
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合理确定建设工期,严格按照合同工期组织项目建设。项目法人不得随意要求更改合同工期,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缩短合同工期的,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缩短合同工期,但应采取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并按照合同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五条 资金管理与工程款支付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项目法人不得挪用、挤占公路建设资金。项目法人应当依据合同规定,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要按规定期限及时退还各项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编制工程决算。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工程款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拖欠分包人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项目法人监督检查工程款使用情况时,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和拒绝。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履行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制定建设资金管理制度,检查建设资金使用,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做好竣工财务决算转报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