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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5、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6、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的材料;
  7、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三)施工许可的程序
  1、国家和交通部重点建设项目。
  申请人向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材料,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由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书面通知送达申请人。
  2、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国道、省道建设项目及专用公路等项目。
  由申请人向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材料,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后,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送达申请人。
  3、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二级以上(含二级)农村公路、中型以上(含中型)桥梁、隧道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级以下农村公路、中型以下桥梁按照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
  (四)施工许可办理期限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项目,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
  第二十一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一)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咨询、勘察、设计等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提供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要求的勘察设计资料、设计文件或咨询意见。应按合同约定,施工中派驻设计代表,进行技术交底提供设计后续服务。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组织施工,保证合同规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施工设备及时到位,以满足工程需要。要均衡组织生产,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
  (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服务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人员和设备,健全监理管理制度,保持监理人员稳定,确保对工程的有效监理。
  (五)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供应合同约定,确保其提供的设备和材料质量,保证供货时间,做好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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