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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项目法人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时应当向相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
  2、专家或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的意见;
  3、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三)审批单位应在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批准使用,并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使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批准理由。
  第十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组织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项目法人不得规避招标或进行虚假招标,不得对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暗箱操作。
  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的从业单位,应当依法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行贿等不合法手段谋取中标。
  第十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与中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得附加不合理、不公正条款,不得签订虚假合同。
  国家投资为主的公路建设项目,项目法人与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签订施工、监理合同时,签订廉政合同。
  第二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一)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查合格和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有管辖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4、已办理征地手续,拆迁基本完成,能满足施工单位进场施工需要;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缴纳质量保证金,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7、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向相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合格证明和批复;
  2、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3、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4、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与监理单位名单和合同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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