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
(二)依法实施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建立自治区公路建设招标评标专家库,对评标专家实施动态管理。
(四)发布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息,并按规定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报送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息。
(五)指导、监督地、州(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
(六)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全区范围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市场准入管理
第八条 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均可进入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歧视待遇。
第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法人可自行管理公路建设项目,也可以经交通主管部门核准后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项目管理。
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依法核准后,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成立或者明确项目法人。
(一)政府还贷公路,应当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进行建设和管理。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对政府还贷公路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