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交体法〔2007〕17号)
建设局、公路局、运管局,兵团交通局,伊犁州交通局,各地、州、市交通局:
为加强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交通部《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公路建设实际情况,交通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等,结合自治区公路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地区封锁。
第四条 公路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