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一般设计变更和小型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适用于工程项目开工后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活动。审批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的专家审查、会议审查批准原则。
(一) 一般设计变更审批程序:
1、一般设计变更审批应提出书面申请文件并提交以下资料:
(1)设计变更的申请文件。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拟变更的工程名称、原设计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以及对设计变更申请。
(2)设计变更申请书。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类别、工程名称、变更的主要内容、主要理由。对设计变更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等。
(3)项目法人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2、项目法人受理设计变更申请后15日内应组织相关人员审查核实并组织论证设计变更建议,做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勘察设计单位。
3、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在20日内形成设计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4、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审查设计变更文件,在30日内完成审查批复工作。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
(二)小型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
设计变更建议提出后,项目执行机构应在5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做出是否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的决定。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时,应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原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10日内完成勘察设计,提交设计文件。项目执行机构应在15日内组织审查设计变更文件,并及时批复,同时向项目法人备案。
第十三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工程费用按以下要求核定:
(一)交通部、自治区交通厅审批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按《
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相关定额和补充规定核定。设计变更批复实施后,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的工程费用结算按施工合同约定办理。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二)一般设计变更、小型设计变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核定,一般采用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单价计算。除征地拆迁费外,其它费用不再计算。
(三)由于设计变更产生施工合同未包含的新增工程细目时,工程量单价及费用比照上述(一)、(二)款核定。
(四)由于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