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方案或位置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规模或位置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为以下数额的:
1、大型工程:施工合同段单项工程费用变化200万元及其以上的;
2、中型工程:施工合同段单项工程费用变化150万元及其以上的;
3、小型工程:施工合同段单项工程费用变化100万元及其以上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设计变更:
(一)路基路面的排水设施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二)路基防护工程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涵洞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四)中桥的位置、小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五)分离式立交的位置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七)项目的关键技术质量指标发生变化的;
(八)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为以下数额的:
1、大型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段单项工程费用变化为20万元及其以上的;
2、中型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段单项工程费用变化为15万元及其以上的;
3、小型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段单项工程费用变化为10万元及其以上的;
(九)施工图设计批复中未列入的需变更增加的单项工程,变更金额符合(八)款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小型设计变更:
(一)除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二)单项工程变化为以下数额的:
1、大型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段单项工程费用变化为20万元以下的;
2、中型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段单项工程费用变化为15万元以下的;
3、小型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段单项工程费用变化为10万元以下的;
第六条 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 由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新建、改建工程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交通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审批并报交通部备案。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审批,并报厅备案。小型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派驻工程现场的项目执行机构负责审批,并报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