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交体法〔2007〕23号)
建设局、公路局、运管局,兵团交通局,伊犁州交通局,各地、州、市交通局:
为加强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交通部《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交通建设实际,交通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交通建设工程管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年第5号令),结合新疆交通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交通部和自治区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建交通建设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交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及安全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查、审批设计变更。凡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设计变更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并完成。
第五条 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和小型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