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改委、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外经贸厅关于转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的通知
(闽发改外经〔2007〕1198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经贸委(局)、外经贸局: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最新修订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已于2007年10月31日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调整内容多,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指导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要意义。现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印发你们,结合我省利用外资工作的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新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这次新修订发布的目录,鼓励类条目增加182条,删除63条,调整73条;限制类条目增加18条,删除10条,调整29条;禁止类条目增加6条,删除2条,调整7条。调整后的目录,充分体现了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和新材料制造,鼓励外商投资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项目,同时扩大了服务业项目鼓励类范围;对一批国内技术已成熟、具备较强生产能力的传统制造业以及单纯以出口为目标的产业做了调整,进一步加大了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产业的限制,对一些国家稀缺或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鼓励外商投资等。各设区市、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好新目录,熟悉目录把握要义,善于运用新目录指导利用外资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做好新目录的宣传贯彻工作,加大媒体宣传力度,尤其要注重对境外投资商的引导,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开展多种形式专题培训,把国家产业政策真正贯彻到基层和企业。
二、不断深化细化目录,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及产业发展实际,加强对新目录的研究消化吸收,从中生成利用外资项目储备,提高当前及今后的招商选资工作水平。对目前在谈的、前期的、在建的利用外资项目,要根据新目录作深入分析研究,在梳理产业准确归类的基础上,加强分类指导,用好各项政策。特别是对新目录中鼓励类项目,要在深化细化上多下功夫,提出符合我省和本地产业发展需要的,有利于形成产业集聚的、促进结构优化技术升级的招商引资目录,努力提高我省利用外资的质量,推进外资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