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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启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能够提供有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同时符合本市贷款条件的职工,可申请办理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受委托银行应积极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十)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在国家政策范围内,执行最高上限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进一步完善政策,优化房地产业投资环境

  (十一)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对已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块,在符合城市规划、具备地块分宗条件的,在审定总平面方案的前提下,经受让方提出申请,规划管理部门出具分宗地块规划红线图后,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按协议的约定及当时土地价款缴清一宗土地出让价款后,即可办理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十二)鼓励房地产企业合资合作开发。引导有资信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形成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可以投资、入股或转让方式进行项目合作,加快开发进度。已缴清土地价款,需要分宗与其他开发企业合作的,可按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分宗开发手续。未缴清土地价款,需要按原价分宗与其他开发企业合作的,应在一次性缴清分宗地块土地价款的前提下(不含受让人已支付的土地价款),按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分宗开发手续。

  (十三)一次性购买土地100亩以上或一次性开工3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暂按现行标准的70%收取。

  (十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下限预征。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预征企业所得税。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商品房开发项目位于泸州市市辖三区范围内的,按最低限15%征收;其他地区的,按最低限10%征收。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等有关规定的,按最低限3%征收。具体征收细则由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十五)加大房地产信贷投入。鼓励商业银行在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指导下,增加有效信贷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的正常合理信贷需求,对资信好但短期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的企业和项目贷款给予重点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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