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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四)进一步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和经营的,按国家规定享受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减免;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优先提供信贷支持。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保证土地供应。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可单列申报;对未完成已列入当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和土地供应计划的,扣减该区县下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指标。

  二、加大财税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居民住房消费

  (五)抓紧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全面启动职工住房补贴工作,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加快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02〕2号)文件精神,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尽快测定住房补贴系数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尽快制订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各级房改部门应尽快做好职工购买房改房资料的清理工作,确保职工住房补贴工作的实施。

  (六)实行购房补贴政策。为鼓励居民购房,凡在我市市辖三区城市规划区内购买商品住房的,按不同户型分别给予购房款总额一定比例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一筹集,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购房补贴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各县参照执行。

  (七)降低住房交易税收负担。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八)积极提供个人购房贷款优惠。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金融机构可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上按优惠条件给予支持,即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范围根据原房屋修建时间、面积、区位等确定,具体细则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九)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25万元;最长贷款期限25年,男性贷款期限计算至65岁、女性贷款期限计算至60岁,首付比例为30%。夫妇双方均连续足额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无住房贷款记录,具有偿还能力且信用良好的,最低首付比例可降至20%(不含二手房)。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其中,5年期以下(含5年)由现行的4.05%下调为3.51%,5年期以上由现行的4.59%下调为4.05%,分别下调0.54个百分点,如国家利率政策有变化,按照国家利率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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