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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泸市府发〔2008〕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规范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增强投资和消费信心,合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与消费,推动我市社会经济快速,协调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8〕37号)文件精神,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缓解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

  (一)全面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加大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并积极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加快城乡危旧房改造,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改善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积极争取资金,组织实施好少数民族地区的搬迁安置工作。逐步将进城有稳定收入且符合享受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保障性住房供应范围。

  (二)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适度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推行和完善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制度,适度提高实物配租比例。要按规定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加大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投入。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投资收购5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下同)和公房改造作为廉租住房。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在满足发放租赁补贴后的剩余部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补充资金部分,用于投资收购5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公房改造或新建廉租房。投资收购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收购价格按建安成本加3%以下利润控制,不含土地成本。置换土地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采购商品住房分摊土地面积(小区总用地面积/小区总建筑面积*采购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5亩的,根据土地价格评估结果与政府储备土地实行等价置换;采购商品住房分摊土地面积小于15亩的,按照本宗地的成交单价计算土地成本;无成交单价的,参照最近地块的最新成交单价计算土地成本,在政府采购资金中列支。

  (三)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靠的住房保障计划。廉租住房建设以区、县人民政府为主体,各区、县应根据本区域内的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制定好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计划。要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给予廉租住房建设每平方米400元补助和省级财政配套补助,落实好配套资金,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市级财政将对区级适当安排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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