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9〕7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批复》(川府函〔2008〕393 号)文件精神,现将《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四日
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医疗保障体系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目标,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87号)有关规定,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
(二)以居民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三)坚持居民参保自愿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四)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启动初期全市统一政策,分区县运行,建立市级基金调剂制度,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所有城镇居民,包括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术学校)、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第三章 基金筹集和政府补助标准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