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转发《关于2006年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对南宁市宾
馆客房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关于中国--东盟
博览会期间对南宁市有关服务价格实行临
时性干预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南价格[2006]246号)
各城区发改(物价)局、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关于2006年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对南宁市宾馆客房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桂价格[2006]314号)、《关于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对南宁市有关服务价格实行临时性干预措施的通知》(桂价格[2006]315号)文转发给你们,请贯彻和遵照执行。为进一步做好博览会期间的价格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南宁市城区内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一律按桂价格[2006]315号文规定的“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最高限价表”标准执行,博览会后再恢复执行原制定的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