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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4月11日 穗地税发[2005]90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332号,以下简称332号文)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当年减免纳税人的房产税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以领有独立核算法人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为一个单位计算),由市属各区(不含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开发区、从化市、增城市,下同)地方税务局按照332号文的困难减免认定原则进行审批,批复纳税人的同时抄送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市属各区地方税务局减免房产税的权限,仅限于纳税人总机构所在地的房产税税源;纳税人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不受理纳税人分支机构减免房产税的申请;房产税跨区税源的减免,由纳税人向总机构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后呈报市地税局审批。
  市属各区地方税务局在权限内审批减免的土地使用税,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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