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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我局部分所得税规范文件(内容)的通知

2002.3.13本通知适用于在2001年6月1日后取得第一笔拆迁收入,且符合“326号文”第一点条件的拆迁企业。2001年6月1日后取得的拆迁收入(不论何时取得第一笔拆迁收入),均按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拆迁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326号,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2002年第3期)处理。
企业所得税16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停止执行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及税收政策的通知》穗地税发      〔2001〕188号2001.7.19《停止执行的地方税收政策统计表》中序号第16、17项的“处理意见”:按项目划分,如果该项目在2001年5月31日前已经取得第一笔收入并已经批准按此政策执行的,整个项目不论何时取得收入仍按原规定处理。5月31日后不再审批。同上点。
企业所得税17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2002年之二)》穗地税发    〔2002〕324号2002.12.23第八点:所有权未转移给纳税人的,如果属于关联企业(个人)之间的业务往来,其上述的有关日常费用经地税机关审核后,在不超过使用或承租期间的销售(营业)收入0.3%范围内据实扣除;对于非关联企业(个人)之间的业务往来,其上述的有关日常费用经地税机关审核后,在不超过使用或承租期间的销售(营业)收入0.3%范围内据实扣除按我局《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501号,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2001年第1期)转发的国税发〔2000〕84号文的第四条处理。
企业所得税18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代理申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审核业务的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    〔2003〕100号2003.5.7第一点及文中有关征管机关审核权限“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办理申请手续。事务所在制作有关代理文书时,应当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删去。按市国税局、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穗国税发〔2002〕229号)转发的国税发〔2001〕117号文第二条,和我局《转发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229号)处理。
企业所得税19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审核企业亏损和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审核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    〔2003〕161号和穗地税发    〔2003〕196号2003.7.30和2003.9.29“161号文”第十三条以及文中有关地方税务征管机关“审批”规定、“196号文”第十二条:经批准可从事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适用本办法,有权在代理报告上签字的执业人员仅为注册税务师。按市国税局、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穗国税发〔2002〕229号)转发国税发〔2001〕117号文第二条,和我局《转发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229号)处理。
企业所得税20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发   〔2004〕20号2004.2.2第六(四)点:纳税人如果符合24号文和113号文件规定条件实行加速折旧的,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同时,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删去“纳税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能否确保企业所得税逐年上升至少5%等测算说明”的内容. 
企业所得税21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年)》穗地税发     〔2004〕220号2004.10.26第三点:纳税人根据财政部门的文件规定,将清查出的资产损失作核销所得者权益处理的,该部分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作纳税调整减少处理,即不得在税前扣除。按我局与市财政局联合转发的《企业财产损失扣除审批(暂行)办法》(穗地税发〔1997〕171号,见《广州纳税指南》1997年第5期)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32号,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1998年第2期)规定处理。
个人所得税22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点穗地税发     〔1998〕45号1998.2.25个体户的固定资产可实行综合折旧,年综合折旧率为8%-13%。具体折旧率由个体户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确定。按我局《转发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45号,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1998年第2期)转发的国税发〔1997〕43号文的第三十六、三十七条处理。
个人所得税2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点穗地税发     〔1998〕45号1998.2.25个体户的差旅费、临时性杂费在营业收入的一定标准内据实扣除:工业、施工企业4%、饮食企业2%、交通和旅游企业3%、商业企业1%-3%等按我局《转发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45号,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1998年第2期)转发的国税发〔1997〕43号文的第六条、第九条处理。
个人所得税2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继续执行我市部分税收政策的复函〉的通知》第三点第(二)项穗地税发    〔1999〕249号1999.6.23广州殡葬服务公司职工个人取得的特殊补贴和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
个人所得税25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的通知》穗地税发     〔1999〕296号1999.7.14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财产租赁所得照章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比照粤地税函〔1999〕189号文执行。按我局《转发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296号,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1999年第5期)转发的国税函〔1999〕329号文的规定处理。
个人所得税26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带征个人所得税征收起点的通知》穗地税函     〔2003〕85号2003.6.10 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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