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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2005年5月25日 穗地税函[2005]109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粤地税函[2005]23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省地税局的要求,我市监制的发票从2005年7月1日起全面启用全国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个别票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启用全国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
  由于这次发票换版工作缓冲期短,牵涉范围广,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克服时间短、任务重等困难,认真制定和落实各项措施,减少发票换版带来的影响,顺利完成这次发票换版工作。
  二、我局监制的新版发票(包括统印发票和印明企业名称类发票)将统一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编码规则,使用12位代码和8位号码。由于新版发票印制成本增加,根据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1999]234号)的规定,我局将对部分新版发票的销售工本费价格进行调整。
  三、在新旧版发票使用交替期内我局统印发票使用的规定:
  (一)从2005年7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包括代开票、自开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统一启用新版票,旧版票使用至2005年6月30日止。全国联运货运统一发票按市局《转发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穗地税函[2005]22号)的文件精神执行。
  (二)对我局监制的以下旧版发票可使用至2005年12月31日止,包括:保险业发票、保险中介服务业发票、建筑业发票、不动产销售(转让)发票、非经营收入发票、典当业发票、教育业发票、支付个人劳务收入发票、社会医疗单位收费发票、机动车辆存放保管、洗车及配套服务定额发票、定额发票汇总凭证、营业汇总凭证、发票换票证、换取不合法凭证证明单及绝对在省内流通,不出省报销的发票。
  (三)其他库存量大并有可能出省使用的发票,可在票面上加盖“2005年9月30日前省内使用,出省无效”字样,原则上可与新版票同时使用。2005年9月30日以后,如果个别票种的旧版发票仍有相当的结存数量,市局将视情况向省地税局申请延期使用至2005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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