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免征城市房地产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5年7月4日 穗地税发[2005]164号)
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
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房地产税稽征办法》、《
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免征城市房地产税的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我省境内设立的机构购置或新建的房产,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三年。
二、对外籍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新建的房产,自落成之月份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三年。
三、对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自房管部门发给产权证照之日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