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的有关资料如下:
(1)工商登记证照复印件一份;
(2)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一份;
(3)总机构(直接委派机构)所在地的注册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4)《外国企业驻穗代表机构营业税纳税方法备案登记表》;
(5)商务、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1至4项资料外,还应提供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
(6)总机构类型为生产型企业的代表机构,除向税务机关提供上述1至4项资料外,还应提供直接委派机构的产品介绍说明及相关资料。
代表机构按照上述要求办理有关备案登记手续后,如果未发生第八条所述变化情形的,不需要再逐年办理营业税纳税方法备案登记手续。
2.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代表机构报送的《登记表》及《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的有关资料后,对资料是否齐全、《登记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是否完整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将《登记表》其中一份返还代表机构,另一份《登记表》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3.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自行确定的纳税方法不正确的,应及时向有关纳税人发出调整纳税方法的税务文书,其中,征收机关使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稽查机关使用《税务处理决定书》。
4.征收机关与稽查机关对代表机构最后确定的纳税方法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将代表机构的有关审核资料报请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予以明确。
5.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的决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穗设立的代表机构
从事非应税业务活动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的驻穗代表机构享受免税待遇的,应由驻穗代表机构或其总机构、上级部门等向代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同时按《资料清单》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的有关资料如下:
1.免税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
2.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一式三份);
3.直接委派机构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包括总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当局)或政府机构确认的总机构性质证明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外国企业、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民间团体在穗设立的代表机构每年年终后4个月内,均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的查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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