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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驻穗代表机构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代表机构购置固定资产(如房屋、汽车、计算机等)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可以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代表机构费用支出换算收入计税。代表机构所发生的上述费用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作为费用换算收入纳税有困难的,如代表机构能够设置、保存完整的帐册、凭证,能够准确核算并记录上述费用的摊销情况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的,对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同类固定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不留残值,平均摊入代表机构经费换算收入计算纳税;对装修费支出,可按5年平均摊入代表机构经费换算收入计算纳税。
  (3)“其他费用”包括: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来中国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中国访问聘请翻译的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而由代表处支付购买标书的费用等。
  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算征税,应按当期发生的经费计算。对个别项目经费由于汇集分配等原因在当期不能准确核算的,也应予合理预计,待下期经费结(清)算时(跨年度的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结清税款。代表机构应将不能即时核算的经费项目、原因及其预计方法预先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代表机构对上述经费支出额,必须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其中,属于在中国境外的经费支出部分还应提供其总机构和注册会计师签名的证明文件,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2.代表机构发生的下列费用不作为经费支出额:
  (1)代表机构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支出额。
  (2)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3)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下列费用:
  a.总机构邀请访问,由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人员的机票费用;
  b.总机构组织的代表团访华,由代表机构垫付的该代表团人员在华食宿费用、交通费用以及交际应酬费用,但不包括为来华从事商务洽谈,签订合同等代表团所垫付的上述费用;
  c.总机构在我国举办大型展览,由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布展费用、样品的关税、境内运输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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