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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驻穗代表机构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代理我国商品出口贸易业务。
  本款规定仅指中国境内企业委托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外进行代理推销商品的业务。
  4.外国银行设立的代表机构,其工商注册登记内容中仅规定为银行信贷业务提供联络或其他辅助性工作,没有兼营咨询业务,且实际也没有从事信贷业务以外的投资、市场等有偿咨询业务。
  5.外国保险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的保险推销业务。
  6.外国运输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如果外国运输公司运输收入已按我国现行税法及对外签署的有关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由代理人公司或其他支付人已代扣了有关税款或免予征税,且代表机构提供的上述服务不另行收费,而是已全部体现在其总机构的运输收入中的。
  7.外国投资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仅从事为本公司在我国寻找合资或合作项目所从事各项联络、准备、咨询等工作。
  本款所述“外国投资公司”不包括外国投资公司属下的全资子公司。
  8.外国承包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仅为本公司承包工程项目从事投标、联络、市场调研、准备性等业务活动,这些业务活动构成其公司在华承包工程业务的一部分,且承包工程项目收入已按我国现行税法及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按承包工程作业场所进行了征税处理。

第三章 征税方法

  第六条 各类代表机构应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分类管理规定确定具体的征税方法进行纳税申报,具体的营业税征税计算方法分为三种:
  (一)按实际收入额计算征税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三)项所列举的代表机构,如果能够提供所签订合同、协议等全部资料、凭证,并且建有健全的帐册,正确计算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属于在中国境外发生的费用支出部分能提供当地注册会计师的证明文件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应根据其从事应税业务活动实际取得的收入(包括由其总机构统一收取的),据实申报纳税。
  (二)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算征税
  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列举的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算征税。
  1.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房屋、计算机、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房屋装修费、交通费、交际应酬费、其他费用。
  (1)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工资薪金计入代表机构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征收营业税的确定,按照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工资薪金计入代表机构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28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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