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驻穗代表机构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5年6月13日 穗地税发[2005]145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我局制定的《外国企业驻穗代表机构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外国企业驻穗代表机构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等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驻穗代表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设立在我市的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驻穗代表机构的“总机构”,是指直接委派驻穗代表机构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对外国(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下同)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市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以及虽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但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为在我国构成的“常设机构”(以下简称常设机构),其取得或构成应税业务活动收入以及依照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为不予征税的“常设机构”的营业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纳税申报分类管理
第五条 各类代表机构应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具体划分为以下五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