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001年6月27日 穗价[2001]135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关于
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转发给你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输变电工程按受益固定资产总值;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上年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征收的标准,按省规定的上限执行,即:分别计征1.3‰。
二、对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的0.5‰计征。
三、对外贸企业仍按《关于调低外贸企业堤围防护费计征标准问题的批复》(粤府函[1999]141号)执行。
四、不便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按不低于20元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