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市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17日)废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办法》的通知
(沪公发[1998]147号)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浦东新区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各区、县物价局、浦东新区工商局、市价格事务所:
现将《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市价格事务所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日
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公正客观地评估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
国家计委《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概念)
本办法所称“物损评估”是指: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物品、设施等物质损失进行勘察、鉴定,并确定损失价值的过程。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物损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主管机关)
物损评估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可以委托价格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价格评估机构进行。
第五条 (评估范围)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物损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