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废止已失效的规费文件(或部分内容废止和失效)目录
清理日期:2005年8月11日
规费名称 | 序号 | 发文单位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发文号 | 发文日期 | 清理内容 | 清理意见 | 依据和理由 |
堤围防护费 | 1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关于代征广州市区“堤围防护费”有关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9〕269号 | 1999年7月2日 | 第一条第四、五条款:堤防费的申报、减免、延期缴纳等处理;第二条:堤防费的催报催缴;《广州市堤围防护费统计汇总表》的列报及税收会计报表的对应关系; | 所列内容 废止 | 与现行政策法规、“大集中”实际操作有出入 |
堤围防护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和交通建设附加 | 2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关于加强延期缴纳及减免地方规费的审批管理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2〕179号 | 2002年6月5日 | 全部 | 废止 | 依照《行政许可法》,我局没有审批权限。 |
堤围防护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 | 3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堤围防护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3〕129号 | 2003年6月11日 | 全部 | 失效 | 自然失效 |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 4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转发关于减免家禽行业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 穗地税函〔2004〕73号 | 2004年5月10日 | 全部 | 失效 | 自然失效 |
社会保险费 | 5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关于执行逾期缴交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的通知》 | 税地税发[2004]126号 | 2004年6月11日 | 第二点“因社保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或银行等部门造成缴费单位无法如期缴交当期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但不加收滞纳金”。 | 所列内容 废止 | 文件依据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