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应预缴税款=(当月领取的预支工资-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预支工资和劳动分红/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对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按征收机关规定的期限预缴,年度终了个人领取劳动分红后30日内进行清算,多退少补。清算公式为:
全年应补(退)税款=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已预缴税款 | 所列内容废止 | 同上 | |
个人所得税 | 12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转发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 穗地税函〔2002〕154号 | 2002-8-16 | 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发放给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雇员的年终“双薪”、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数月奖金的征税问题
(一)年终“双薪”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双薪”收入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但发放“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不足扣减法定允许扣除费用和缴交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以下统称“四金”)的差额,可以在“双薪”中扣除。
(二)对发放给雇员的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等属于全年度奖励性度的个人收入,其计税依据为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等)的全额加上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减去发放当月允许扣除费用和“四金”后的余额。税率根据年终奖金(或劳动分红、年终加薪)以所属月份平均计算的数额加上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减去发放当月允许扣除费用和“四金”后的余额来确定(以上计算无余额的,确定适用税率为5%)。如果同一年度发放了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等几种同属于年终奖励性质的个人收入,只能有其中一种使用上述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且该方法只能使用一次。
(三)季度奖、半年奖等数月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各种形式的数月奖金中所属月份重复的部分,并入取得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非重复部分单独作为一个月的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按以上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年终“双薪”、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数月奖金,应以各单位年初制定的工资分配方案为依据(不含单位内设机构自定的方案)。否则,一律作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 | 所列内容废止 | 同上 | |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 13 | 广州市委市府 | 《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 穗字〔1998〕21号 | 1998-10-30 | 对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实行5年免征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 所列内容废止 |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不符。 | 该文件我们曾上报市政府清理但他们遗漏了,在此补列。 |
房产税 | 14 | 广州市税务局 | 《关于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 税三〔1991〕149号 | 1991-3-24 | 企业安置残疾人和贫困户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给予免征房产税照顾。 | 所列内容废止 | 《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332号)第二条有新规定 | 穗地税发〔2005〕90号转发 |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 15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农业局 | 《关于给予我市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减征2004年度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照顾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4〕173号 | 2004-7-30 | 全文 | 自然失效(有效期至2004年底止) | | |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 16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关于贯彻执行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意见》 | 穗地税发〔2004〕117号 | 2004-6-1 | 全文 | 自然失效(有效期至2004年底止) |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5〕60号) | |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17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关于印发《广州市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2〕219号 | 2002-7-26 | 全文 | 废止 |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符 | |
城市房地产税 | 18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关于加强城市房地产税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税外函〔1998〕034号 | 1998-10-9 | 全文 | 废止 | 与现行有关规定不一致 | |
城市房地产税 | 19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减免城市房地产税操作办法》的规定 | 穗地税发〔2003〕120号 | 2003-5-27 | 关于一般政策性减免审批内容(包括第一条审批权限的(一);第三条审批程序的(一)的第1点;第四条审批时限的(一)的第1点等内容 | 所列内容废止 |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符 | 审批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