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1〕160号)有新规定 | |
营业税 | 8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8〕82号 | 1998-3-28 | 二、关于煤气公司收取煤气初装费征税问题。根据广东省地税局《关于用电、用水报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1995〕221号)精神,对煤气公司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管道煤气初装费可比照有线电视安装费征税规定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出《广州市建筑安装修缮发票》,对煤气公司将管道煤气安装工程分(转)包给他人的,可以工程总额扣减支付给分(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 所列内容废止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一条第一款有新规定。 | 按照16号文件规定: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
个人所得税 | 9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转发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9〕126号 | 1999-4-20 | 全文 | 废止 | 被《转发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44号)代替 | |
个人所得税 | 10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转发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6〕225号 | 1996-8-20 | 全文 | 废止 | 同上 | |
个人所得税 | 11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 穗地税发〔2000〕472号 | 2000-11-9 | 第七条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包括非社员身份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个人按月领取的预支工资,应在减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费用后,按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劳动分红后,合计其预支工资和年终劳动分红,再按12个月(如当年工作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数计算)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用公式表示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