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规费文件的通知
(2005年9月2日 穗地税发[2005]220号)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我局《废止与失效文件管理程序》(QP-4203)的要求,市局对现行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和规费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对已失效或已被新的文件代替的19份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或文件中的部分内容)和5份规费文件(或文件中的部分内容)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废止已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或部分内容废止)目录
2.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废止已失效的规费文件(或部分内容废止)目录
附件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废止已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或部分内容废止)目录
清理时间:2005年8月11日
税种 | 序号 | 发文单位 | 文件名称 | 发文号 | 发文日期 | 清理内容 | 清理意见 | 依据和理由 | 备注 |
营业税 | 1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关于对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政策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8〕284号 | 1998-11-5 | 一、(四)关于自营快递业务征收营业税
的问题。目前,我市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除邮政部门邮政快递外,还有民航快递、铁路快运及中外合资(独资)等企业,对于邮政部门从事快递业务,税法已经明确,应按“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对于非邮政部门的企业从事快递业务的,考虑到这些企业从事的快递业务实际是一种快捷运输业务。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规定前,暂按“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 | 所列内容废止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第二点第(二)款有新规定 | |
营业税 | 2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8〕82号 | 1998-3-28 | 七、关于如何确定一次性取得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据了解,目前有些企业如寻呼台、广告公司等采取一次性收费的形式取得劳务报酬(有的同时开出发票等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据),但分若干月(次)为客户提供劳务。在财务处理上,是先把取得的收入记入往来帐户,待每月(次)提供劳务后才把收入从往来帐户结转到经营收入帐户。对上述核算方式的应税收入,应如何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关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的规定,上述的一次性收入,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所明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条件,因此,不论其是否结转经营收入帐户,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以取得收入的当天为计算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所列内容废止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五点有新规定。 | 按照16号文件规定: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
营业税 | 3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8〕340号 | 1998-12-10 | 第二条关于教育劳务的征收问题第2点:学校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学员提供教育劳务时取得的各项书簿费、学习费、杂费、膳食、住宿的收费以及相关的其他服务收费,免征营业税。但如果学校把饭堂、宿舍的业务转交给校办企业经营,而这些经营分别属于“饮食业”、“旅店业”的征税范围,是不能给予免税照顾的项目,应照章征收5%的营业税。 | 所列内容废止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52号)有新规定 | |
营业税 | 4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3〕84号 | 2003-4-23 | 全文 | 停止执行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函〔2005〕18号)有新规定。 | |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 5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转发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0〕314号 | 2000-8-2 | 全文 | 自然失效(有效期至2004年底止)。 |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5〕60号) |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今后发生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取得的营业收入可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196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424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
营业税 | 6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6〕252号 | 1996-9-23 | 五、关于各类永久墓园销售目的取得各种收入的征税问题。目前,一些单位独资或与其他单位合办建成了一些永久墓园,这些单位建成永久墓园后,除销售墓穴外,还一次性收取永久管理费,落葬费及销售各种殡葬用石或雕刻石碑等。对永久墓园上述各种收入,除管理费、落葬费的收入按营业税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视同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外,销售墓穴及随墓穴一起销售的石碑(不属殡葬服务)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 所列内容废止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有新规定 | |
营业税 | 7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 穗地税发〔1997〕236号 | 1997-10-14 | 一、关于对电力部门电网建设和整改的工程是否征收建安营业税问题。据了解,电力部门(包括各区农电所)将上级拨款或提留的电力建设费、电网建设费和农电提成等专项资金,用于电网建设和整改工程,这些工程一般是由本部门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负责施工,属于电力部门的自营工程。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五点“如属于独立核算单位,不论其承担所隶属单位的建安工程业务,还是承担其他单位的建安工程业务均应征收营业税;如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为本单位承担建安工程业务,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凡进行结算工程价款的电力、通信、煤气、自来水、有线电视等自营工程,不分建设资金来源,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上述自营工程,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 所列内容废止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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