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2005年8月11日 穗地税函[2005]173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函[2005]39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入开展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
(一) 各单位应按《转发关于开展2005年度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的要求,继续做好我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
(二)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应以2004年欠税清理中没有申报补缴以前年度欠税的外籍人员为重点对象,特别是港澳人员、台商。
(三)在检查外籍人员境外工资薪金收入时,应取得企业有关合资合作合同、员工福利政策、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支付明细表等资料,并重点查询外籍人员工资薪金组成,包括奖金、津贴、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境外保险、有价证券、实物等所得情况。
(四)各单位按87号文的要求向稽查局报送有关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情况,须同时报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一份。
二、进一步完善核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请各单位对采取核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外籍人员作一次全面的调查,对核定收入偏低的外籍人员应及时开展税收政策宣传,要求其依法如实申报收入。
(二)对申报偏低或不申报收入的外籍人员,应重点做好质疑约谈工作,要求纳税人或其境内任职单位提供纳税人的境外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境外派遣机构工资支付明细表或证明、出入境记录证明等材料。必要时,可根据相关税收协定条款制作专项税收情报层报上级请求缔约国协查。
(三)针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偏低的情况,市局拟于2005年下半年出台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办法,探索进一步提高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的新措施。
三、大力开展税收情报交换
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是国际税收重要组成部分,是处理外籍人员瞒报境外收入问题的重要渠道。请各区(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有关税收协定条款,在今年年底前,选择1至2名申报收入明显偏低的外籍人员,按《
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3号)的规定制作专项税收电子情报,并行文层报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缔约国协查其境外收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