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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企业对外捐赠方式:

  (一)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进行;

  (二)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三)市国资委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七条 企业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八条 企业内部职工、与企业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不得作为捐赠对象。

  第九条 企业对外捐赠程序:

  (一)对外捐赠应当经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并形成董事会决议;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对外捐赠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决议。

  (二)上年度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10亿元的企业,单笔对外捐赠财产价值达到50万元或本年度捐赠累计已达100万元的;上年度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1亿元,未达到10亿元的企业,单笔对外捐赠财产价值达到30万元或本年度捐赠累计已达60万元的;企业上年度利润总额未达到1亿元,单笔对外捐赠财产价值达到20万元或本年度捐赠累计已达40万元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三)对按照前款规定须报核准的对外捐赠,企业应在董事会或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后报市国资委。核准材料应包括对外捐赠请示、相关会议决议和捐赠方案等。收到企业对外捐赠请示后,市国资委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经核准同意后,企业办理捐赠有关手续。

  (四)对不须报核准的对外捐赠,企业应在办理捐赠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备案材料应包括相关会议决议、捐赠方案和捐赠协议等。

  前款与本款所称捐赠方案应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内容。

  第十条 企业应按《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其它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做好捐赠行为相关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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