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企业:
现将《宁波市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宁波市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企业对外捐赠行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
第三条 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企业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联关系的公益事业。企业对外捐赠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二)量力而行。捐赠应与企业财力状况相适应。企业严重亏损或对外捐赠后影响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职工切身利益的,一般不得对外捐赠。
(三)备案核准。企业对外捐赠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报备案或核准。
第五条 企业对外捐赠类型:
(一)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或慈善机构、红十字会、见义勇为促进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或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和环境保护以及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事业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出于弘扬人道主义或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目的,向其它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