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半年终了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取消涉税审批项目的有关数据资料的统计报表、后续管理措施的执行效果、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建议形成分析报告,上报市局相关主管处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局有关处室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对主管税务机关上报的资料进行统计、整理分析,确定检查重点,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的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局有关处室应在年终对取消涉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检查结果进行总结、通报,并将检查结果列入主管税务机关年终执法检查考核的组成部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未按本办法的规定报送取消涉税审批项目的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后续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对不符合税收政策的取消涉税审批项目已按税收政策进行税务处理,涉嫌偷税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税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而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依照《广州市地方税务系局关于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并报市局备案。对取消涉税审批项目需要提交的全部备案资料的目录等内容按市局统一规定执行,经公示后,各单位不得随意增加备案资料,如确有需要调整的,报市局有关业务处室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市局以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