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审核结果与纳税人备案事实、申报事实相符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审核人员将《取消涉税审批项目审核报告》会同纳税人备案资料一并归档。
审核结果与纳税人备案事实、申报事实不符的,由审核人员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要求纳税人及时进行纳税调整。涉及少缴税款的,应通知纳税人按规定及时申报补缴应纳税款;涉及多缴税款的,应通知纳税人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后,审核人员应将调整情况一并填入《取消涉税审批项目审核报告》,由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会同纳税人备案资料一并归档。
经纳税辅导,纳税人拒绝进行纳税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报送涉税备案项目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项目的审核、调查工作,并制作完成《取消涉税审批项目审核报告》。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或税务约谈等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取消涉税审批项目有关资料,已对取消涉税审批项目进行税务处理的,应结合税务检查或税务约谈项目,就纳税人已处理的取消涉税审批项目进行审核。对情况虚假或不符合税收政策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并作出处理决定;涉嫌偷税的,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有关取消涉税审批项目的约谈记录和检查结果等资料,作为档案资料,归档管理。
稽查部门在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对不符合税收政策的取消涉税审批项目已按税收政策进行税务处理,未涉嫌偷税的,应移交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第四章 整理立卷和移交归档
第十八条 取消涉税审批项目的备案资料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确保有关数据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征管信息平台。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台帐资料的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对备案资料进行维护。
第五章 统计与分析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取消涉税审批项目的数据资料以及纳税人的检查情况做好资料整理工作,以备市局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