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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涉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涉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5年10月11日 穗地税发[2005]249号)


局属各单位:
  为做好对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统一规范有关操作,市局制定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涉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政策法规处反映。

  附件:1.《受理备案通知书》(略)
  2.《取消涉税审批项目备案资料清单》(一)(略)
  3.《取消涉税审批项目备案资料清单》(二)(略)
  4.《补充资料通知书》(略)
  5.《取消涉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台账》(略)
  6.《取消涉税审批项目审核报告》(略)
  7.《税务调整处理意见书》(略)
  8.《取消涉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备案统计表》(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涉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取消涉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强化税源控管,防止产生税收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取消涉税审批项目,是指按照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要求,取消审批的、由地税机关进行备案管理的涉税审批项目。
  第三条 取消涉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分为备案资料受理、跟踪管理、整理立卷和移交归档、统计分析、法律责任五个部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备案资料包括纳税人按规定必须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的所有资料,对只需要纳税人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检查的项目暂不列入本办法后续管理范围。
  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的备案管理,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取消涉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按照统一规范、方便简捷和高效服务的原则,实行谁控管、谁受理、谁管理。各单位、部门和系列之间应加强配合,要通过信息化手段,达到信息共享,提高对取消涉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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