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2005年9月29日 穗地税发[2005]240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发〔2005〕1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按季通过电话申报。
二、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在核定期内实际经营额达到或超过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核定期满后及时调整其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