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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2005年8月23日 粤地税发[2005]17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转发给你们,请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按季、半年或年进行纳税申报,具体申报内容和申报期限由各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二、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如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一定期限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其定额,具体期限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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