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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部分区地方税务局合并涉及税费征收管理具体业务衔接的通知


  (三)合并的各局发票工本费账户暂时不变,账户名称需改为新征收单位的名称。

  (四)因区划调整合并,从2005年11月1日起,对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的开票人专章按原定规格重新刻制,将原征收单位的名称和代码,统一改为新征收单位的名称和代码;同时对每月上报的货运发票核查数据统一按新的征收单位名称报送。

  四、国库对帐及核算事项

  (一)2005年9月28日为原越秀区、东山区、荔湾区、芳村区支库的截数期。原东山区、芳村区地税局在9月28日当晚取得支库晚场交换的税收票证及ETS对帐数据后,于当晚按年终对帐方式与支库完成对帐工作。原越秀区、荔湾区地方税务局在9月28日截数后,按月度对帐方式与支库完成对帐工作。

  (二)原东山区、芳村区地税局在完成与支库的年度对帐工作后,按中央、省、市、区四个级次分别开出向越秀区、荔湾区地税局移交的更正通知书,附国库签证对账单,交东山区、芳村区支库办理移交手续。

  (三)为保证征管系统内数据的合并工作顺利进行,原越秀区、东山区、荔湾区、芳村区地税局在完成与支库的对帐工作后,必须在9月30日前完成征管系统内有关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工作。

  (四)原东山区、芳村区地税局完成有关国库业务后,在10月8日后到原支库办理支库帐户的注销手续,并将办理注销帐户的有关凭证单据的复印件报市局计统处备案。

  五、业务印章使用

  10月1日起,原东山区、芳村区地方税务局应使用新征收单位的业务印章办理涉税业务,原业务印章应即时封存并办理核销手续。征管处收集需刻制的新征管业务印章的种类、数量后,报市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刻制。

  六、申报征收事项

  (一)根据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对有关国库工作的安排,9月28日16时30分为原东山、芳村两区ETS信息发送(包括扣款信息和冲正信息)的截止时间。9月29日起,原东山区、芳村区支库的代理银行将停止受理东山区、芳村区支库的收款票据,有关票据将作退票处理。

  (二)原东山区、芳村区地税局管辖范围内采用ETS方式扣税和电话报税的业户,应在2005年9月28日16时前完成申报和缴款手续;对在税务机关前台开票、自行到银行缴款的纳税人,在2005年9月28日12时前完成到银行的缴款手续(涉及与代理支库不属同一商业银行的缴税业务,应按此时限,提前截止开出税票)。随后原东山区、芳村区地税局停止受理前台开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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