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部分区地方税务局合并涉及税费征收管理具体业务衔接的通知
(2005年10月21日 穗地税发[2005]258号)
登记分局,越秀区、荔湾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第二、三、四、五稽查局:
为保证原越秀区、东山区地方税务局合并为越秀区地方税务局,原荔湾区、芳村区地方税务局合并为荔湾区地方税务局(以下将原越秀区、东山区、荔湾区、芳村区地方税务局简称为原征收单位,新越秀区、荔湾区地方税务局简称为新征收单位)合并过程中,相应的税费征管业务有序进行,纳税服务及时到位,根据《关于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税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215号,以下简称“215号文”),现将有关涉及税费征收管理具体业务衔接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的管理事项
2005年8月29日起,登记分局(含各外点)对行政区划调整范围内的新设立业户,根据属地征管原则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并指引相关业户按以下地址,前往办理到主管税务机关报到的事宜:
(一)越秀区地方税务局
原越秀区地方税务局辖区范围内业户到诗书路9号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原东山区地方税务局辖区范围内业户到广九大马路4号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二)荔湾区地方税务局
原荔湾区地方税务局辖区范围内业户到西华路98号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原芳村区地方税务局辖区范围内业户到浣花西路1号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二、文书管理事项
(一)10月1日起,文书受理、回复事项仍然由原征收单位的办税服务厅负责对原辖区范围内业户受理、回复。文书审批事项原则上按照新征收单位的文书审批流程办理;
(二)原东山区、芳村区地方税务局对未办结的已受理文书,在征管系统中作内部退件处理,并区调整后进行补录入并应抓紧妥善办理有关事项。
三、发票管理事项
(一)9月29日,合并的各局完成发票仓的盘点工作,新征收单位在系统中完成原东山区、芳村区地方税务局的发票仓库信息设置工作,并确保准确无误。9月30日进行数据切换。
(二)10月1日起,原征收单位仍负责原辖区范围内业户的发票管理工作,原则上统一按照新征收单位的发票工作流程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