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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个人转让房产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转让住房的应税所得率为5%;转让非住房的应税所得率为7.5%。
  二、个人自用、购买、转让住房时间的界定标准
  (一)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自用时间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个人自用房屋的起点时间
  (1)购买商品房的,以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为准;
  (2)购买公有住房的,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购买公房缴款明细表》上注明的缴款时间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3)自建住房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规划部门竣工验收时间或房管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4)个人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房屋,以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自用时间为准。
  上述证明文件所注明的自用起点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自用时间。
  2.个人自用房屋的终止时间:以转让房屋时向房管部门申请交易所填报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登记申请表》上注明的受理日期为准。
  (二)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并在出售后一年内重新购房可全部或部分退回转让住房已缴个人所得税。对上述房屋买卖时间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个人重新购买住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第一期房款发票上注明的填发日期或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重新购房的时间。
  2.个人转让自有住房时间:以个人转让自有住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三、为加强税源控管,简化征收手续,县以上地税征收机关可以依法委托当地房管部门代征税款。
  四、鉴于采用“据实征收”方法计算复杂,审核工作量大,为提高前台征收工作效率,凡纳税人按“据实征收”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必须在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手续前,持下列资料到主管地税征收机关办理“据实征收”的审核确认手续:
  (一)产权所有人身份证;
  (二)《房地产证》;
  (三)《广州市房地产买卖、登记申请表》;
  (四)售房合同、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地产价格审核书》;
  (五)购房合同或自建房建造合同、构成房产原值的相关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原购房发票或自建房建安发票、合法付款票据、契税完税证、印花税完税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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