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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5年12月12日 穗地税发[2005]317号)


局属各单位:
  我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市房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107号),对加强我市房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收到一定的成效。为更好地贯彻依法治税的宗旨,进一步提高房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计征方法
  (一)据实征收。个人转让自有房产的,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房产原值凭证等证明材料的,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转让除已购公有住房(即房改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以一次转让房产收入额减除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转让房产收入额-房产原值-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每次转让房产收入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产所取得的全部房款收入,不管分多少次取得收入,均应合并为一次转让房产收入。
  房产原值是指:
  (1)自建房:报建及建造过程发生的费用;
  (2)购买商品房:购进价格及购房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包括契税、印花税、权证综合费等,下同);
  (3)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房产: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进价格及其他有关费用。
  合理费用,是指转让房产时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支付的有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中介服务费、交易手续费以及房产交易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
  确定上述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时,纳税人必须提供有关合法、有效的凭证,包括完税凭证、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以及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不套印发票监制章的专业发票和财政部门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据以及经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凭证;发生建造费、中介服务费的,纳税人还必须提供有关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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