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若能够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可根据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以不高于原帐面记载金额为原则),允许纳税人作为业务发生年度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纳税人有真实交易、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从销货方重新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且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善意取得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参照执行)。
2.纳税人有真实交易、善意取得虚假普通发票,能够从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普通发票的。
3.纳税人按照约定付款,对方应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而未开具,经纳税人索取已经换回符合规定的票据的。
(二)纳税人若不能够在限期内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的,其有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三、对纳税人帐外经营购进货物价款未作税前扣除,但又不能按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或者纳税人虽有真实交易但又无法重新取得合法购货凭证、劳务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四十七条“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按照我市核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的有关规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从高核定企业相应年度(或者部分经营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违反
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附件:1.以“合法、有效凭证”入帐的相关法规
2.关于“合法、有效凭证”的释义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