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下个体户暂不调整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定额:
1.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正在享受免征所得税优惠的个体户;
2.部分位于农村属维持生计的个体户;
3.由于市政、地铁建设而拆迁或受其他客观因素影响较大的个体户;
4.经主管地税征收机关确认其收入、成本费用真实,无需再提高纳税定额的个体户。
三、加强未达起征点个体户的定额管理
(一)严格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国家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后,未达起征点个体户大量增加,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的税源监管。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户,要按照《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和省、市地税局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准确采集个体户的生产、经营信息,在严格核定定额基础上进行认定。对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户,各单位要在确认纳税人帐本记录真实、完整和核算准确的前提下进行认定。
(二)提高未达起征点认定工作的透明度。在未达起征点的认定过程中,各单位要加强内部制约,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对已认定的未达起征点户应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布,以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提高其认定工作的透明度。为加强监管,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未达起征点户按月申报纳税,如其实际经营连续三个月超过起征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其纳税定额。
(三)除国家税收政策另有规定外,对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户不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个体户纳税定额核定工作原则上在当年2月底完成,部分工作量大的单位可适当延长至3月底。
(二)针对我市部分个体户经营规模较大,雇佣人员较多的情况,各单位要注意加强对个体户,特别是实行定期定额的个体户雇佣人员工资薪金和提供劳务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总结经验,逐步摸索对个体户雇佣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办法。
(三)做好2005年国税部门对征收增值税个体户按照纳税定额与发票孰高征收的有关衔接工作。由于目前省地税局“大集中”系统暂不能满足有关业务需求,我市在使用现有征收系统附征增值税个体户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中,有出现一些多征或少征地方各税的情况,对少征的税款,应及时补征入库;对多征的税款,应由个体户提出申请,并附送其当年国税部门核定通知书复印件,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开具的发票进行审核确定后,给予办理退回(或抵减)多征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