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重点户的核定在采用上述方法的同时,可结合《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257号)中的系数核定法和发票比例法,进一步提高个体户纳税定额的准确性、合理性以及重点户纳税核定工作的效率。对个体饮食业的核定工作,除本条第(四)款第1点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按市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饮食行业征税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05〕206号)的有关指引执行。
(三)国税部门现行采用纳税定额与发票额孰高和对商业户实行电脑核定方法征收增值税,地税部门应按照征收的增值税附征地方各税,个体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一般按照国税部门确定的销售额计算核定,但据此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偏低的,应纳入重点户重新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
(四)采用“主要费用核定法”、“综合经营情况核定法”的主要费用额标准的确定:
1.个体户申报人工费水平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30%的,按上年月平均工资水平的30%核定。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参照广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04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85元确定。
2.场地租赁费的租金低于房管部门租金参考价60%,或者属于无租使用的(包括个体户使用自有房产,但不能提供房产证反映房产价格情况),按市房管部门1999年制定的房屋租金标准参考价(见《关于切实做好2003年个体工商户税收核定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311号,以下简称311号文)的60%核定。市房屋租金标准参考价今后如有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房屋租金标准执行。
城乡结合的郊区和农村地域的个体户可按上述第1、2点计算的数额下调10%-20%核定。
二、规范非重点户纳税定额的调整
(一)对非重点户可在2005年纳税定额的基础上普遍调高5%-15%,具体增幅由各单位按个体户的经营地段、行业、规模确定,对于一些有条件的个体户,调整幅度还可以适当提高。纯地税个体户以2005年核定的营业额为计算基数,缴纳增值税个体户以2005年双定额计征的个人所得税为计算基数,如按国税部门核定的销售额计算的个人所得税低于按上述规定计算数额的,则从高核定。
(二)对我市调整部分行业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处理。我市为适应全省新一代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应用要求,从2005年起把原来的个体户五类超额累进带征率改为新的七类比例核定征收率,并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业生产等部分行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241号),对部分行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了调整。对非重点户因调整了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使税收负担大幅度增加的,可以一定的方式把纳税负担控制在上年增长5-15%之间;对部分个体户由于调整核定征收率使所得税收负担减少的,也应通过适当方式调高。各单位要对个体户核定征收率的调整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采取措施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