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6年个体工商户税收核定工作的通知
(2005年11月1日 穗地税发[2005]271号)
局属各单位:
近年来,各单位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和市局有关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规定,在积极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加强个体户纳税定额的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要从根本上扭转个体户纳税定额偏低和个体户个人所得税占全市个人所得税的比重偏低状况,提高个体户的征管质量,仍需做大量的工作。2006年个体户税收核定工作的目标是: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加大管理力度,进一步合理调高纳税定额水平,力争使全市个体户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水平高于当年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增长水平,个体户个人所得税占全市个人所得税的比重在上年的基础上有新的提高。为做好2006年个体户税收核定工作,实现其工作目标,市局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重点户税收核定的合理性、科学性、准确性
(一)集中力量,抓好一批纳税定额偏低的重点户的纳税核定工作。选取重点户的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要确保选取重点户的比例不低于经管个体户总户数的10%,其中,缴纳增值税的个体户应占八成以上。对重点户必须采用我市《关于印发〈广州市核定征收纳税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规定〉和〈对定期定额纳税人试行核定最低营业额及所得额的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2001〕342号)中的“主要费用核定法”、“综合经营情况核定法”等方法严格核定纳税定额;对缴纳增值税的重点户所得额的核定,主要运用“综合经营情况核定法”中的两个具体方法核定:
方法一:核定本期月均最低“双定”所得额=上期月均成本费用支出/(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方法二:核定本期月均最低“双定”所得额=核定的月均应纳税营业额-核定的月均成本费用支出额
如个体户申报的成本费用支出额偏低,采用方法一难以准确核定的,可采用方法二核定。通过个体户经营中的实物量与单位营业额核定月均应纳税营业收入额,再减除个体户申报的月均成本费用支出来核定其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