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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非正常户、年度中间歇业、停业、失踪、注销的,要及时在系统中标识。
  市局将在2005年12月31日时间点,统计出还保留企业所得税税种核定的正常状态的纳税人名单和资料,作为开展2005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数,并考核各单位的完成情况。
  (二)各区(市)地税局要以适当方式通知需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派发有关表格及进行必要的政策辅导。在汇算清缴期间要注意掌握进度,对未进行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要及时进行催报。
  (三)各区(市)地税局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人员使用大集中系统正确的功能界面(主要包括企业录入界面和事业单位录入界面),准确无误地将申报主表的项目全部录入系统。
  (四)各区(市)地税局应妥善保存纳税人提交的年度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代理报告,确保在2006年期间能随时查阅,方便日后开展企业所得税的评税、检查、纳税评估等工作。
  (五)在我局的“纳税评估办法”和相关计算机评估系统未具备前,各区(市)地税局可依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地税发〔2005〕124号)第七点的要求和《纳税评估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的方法、原则、表证单书,积极、主动地开展纳税评估。
  开展纳税评估后,企业所得税的评税工作可暂缓实施。
  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和重点检查可全年开展,而不局限在汇算清缴期间。
  (六)在纳税评估过程和重点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规定,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形的,应积极、稳妥地实施核定征收。
  局属各单位在开展纳税评估、重点检查和核定征收时,要注意保存证据资料、沟通信息、总结经验,并以两个月为周期,将本单位开展工作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和填写《纳税评估及后续管理情况统计表》(附件4),上报市局税政二处。
  (七)要把2005年核定征收,2006年改为“查帐征收-定率预缴”的纳税人(大户)作为纳税评估、事后核定征收、重点检查和2006年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重点对象,确保预缴的所得税数额大体符合纳税人的经营实际,避免年末出现大额退库的现象。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与市局税政二处沟通。
  (八)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由市局查询已录入系统的数据和提供必要的指导,各区(市)地税局统计出“企业所得税管理系统”所需的数据,并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填报市局。
  (九)稽查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稽查局和各区(市)地税局应于2006年5月20日前向市局税政二处报送有关报表和汇算清缴总结。报表样式、内容仍然按照《关于做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258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年度评税情况统计表》改为《纳税评估及后续管理情况统计表》。

  附件: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核定征收企业用)
  2.计划生育工作年度达标审批表
  3.出具企业所得税查帐报告清单和汇总表
  4.纳税评估及后续管理情况统计表

  附件1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流水号:

纳税人税务登记号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电脑编码

 

管理机关:

 


  选择一项打√:预 缴 □   汇 算 清 缴 □          单位: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名称(盖章)

 

注册地址

 

注册类型

 

开户银行

 

账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行业类别

 

核定征收方式

 

核定应税所得率

 

纳税申报栏

项    目

行次

实际发生额(本年累计数)

纳税调整后申报数

成本费用支出额

1

 

 

核定征收额

2

 

 

填开发票额

3

 

 

收入总额

4

 

 

应税所得率

5

 

 

应纳税所得额

6

 

 

适用税率

7

 

 

应纳所得税额(8=6×7)

8

 

 

抵缴所得税额

9

 

 

已(预)缴所得税额

10

 

 

应补(退)所得税额(11=8-9-10)

11

 

 

如纳税人填报,由纳税人填列以下各栏

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栏

纳税人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声明人签名:

代理人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声明人签名:

主管会计

 

经办人

 

代理机构

 

经办人

 

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录入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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