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2005年12月16日 穗地税发[2005]322号)
局属各单位:
根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182号)、《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以下简称《核定办法》)和历年汇算清缴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由我局征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的范围
除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要参加汇算清缴外,根据《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核定办法》规定,核定应税所得率(带征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也必须参加汇算清缴。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使用《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核定征收企业用)》(附件1)。
(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委托税务中介机构汇算清缴时,应委托以下事项:
1.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
2.是否使用真实、合法、有效凭证入帐;
3.是否准确核算应税收入或成本费用及其数额;
4.是否使用正确的应税所得率或简易征收率计算应缴税款,并在规定期限申报缴纳;
5.披露是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下一年度申请核定征收的税务鉴证。
(三)在大集中系统未提供核定征收功能前,核定征收企业的资料不需录入系统。
二、涉及的有关政策
(一)按照规定提取计划生育奖金的纳税人,应当按照《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标准计提,并附送有关考核表(见附件2)
(二)关于纳税人为离退休人员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退管资金的补充规定问题。纳税人除了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4)》(穗地税发〔2004〕220号)和《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3年)》(穗地税发〔2003〕262号)处理外,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其当年度缴交的或摊余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退管资金,一次性或者缩短原定在不短于5年、2年的时间在税前扣除:
1.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我局以穗地税发〔2000〕524号文转发,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2001年第1期)列举的股权处置行为,所得较大的;
2.因合并、兼并、分立、改组、改制、整体资产转让、接受捐赠、取得补偿收入,资产盘盈、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所得较大的。
前款所称“所得额较大”,是指当年所得额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金额,用该部分金额扣除或者部分扣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退管资金。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财税字〔1997〕116号)规定,来源于境外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均要按照《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要注意的事项
(一)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中介机构将代理报告的电子文档提交给客户所属的主管税务机关。
(二)中介机构接受核定应税所得率(带征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委托,进行汇算清缴时,只就有关收入或成本费用、主营行业、简易征收率、是否按规定接受和开具发票、能否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是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等方面出具意见。
对核定征收纳税人出具的报告暂没有规定格式。
(三)中介机构应于2006年5月10日前分别向中介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客户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务师(会计师)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格式仍然按照《关于做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258号有关规定执行)和《出具企业所得税查帐报告清单和汇总表》(附件3)
四、税务机关要注意的事项
(一)各区(市)地税局要清楚了解纳税人的情况,并在系统中正确登记录入税种核定资料。对于按照规定不属于地税机关征管、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单独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要及时终止其企业所得税的税种核定。